時間:2019-05-22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Brill認為,GDPR在改變科技公司處理個人數據的方式方麵非常有效。
Brill指出,GDPR已經激勵其他一些國家采取類似的規定。她還讚賞自己的公司是“第一家將GDPR核心的數據控製權提供給全球客戶,而不僅僅是歐洲客戶的公司”。
然而,這種自我監管在Brill看來還不夠好。盡管加州和伊利諾斯州等州已經擁有強有力的數據保護法,但Brill認為,美國需要類似於聯邦級別的GDPR。
她指出,將於明年生效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則是聯邦政策的典範。Brill表示,消費者有權控製自己的信息,公司在收集和使用客戶數據方麵需要采取更高的問責和透明度,同時新法律也需要有效力。
Brill指出,現行隱私法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在執法方麵存在問題。“目前正在製定的法律根本不足以讓FTC在當今複雜的數字經濟環境下有效保護隱私。”
據了解,當公司違反這些法律時,通常一開始不會被罰款。相反,他們會簽署一項同意令,如果他們再次被發現觸犯了規定則將要承擔懲罰責任。
根據政府問責局的數據,在過去10年裏,FTC提交了101項執法行動。然而幾乎所有這些都沒有民事處罰。相反,它們相當於達成和解協議,要求企業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微軟並不是唯一一家呼籲聯邦監管的大型科技公司。同樣強調其強大隱私政策的蘋果最近也表示,自我監管的時代已經結束。今年4月,該公司CEO蒂姆·庫克在Time 100峰會上表示:“我們都必須在理智上誠實,我們必須承認,我們正在做的事情並不奏效。技術需要被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