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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中國)就弘仁元起訴其商標侵權首度回應:提出管轄權異議

時間:2018-01-25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本月初,本報連續報道了浙江弘仁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仁元”)起訴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及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消息,引發媒體廣泛轉載和網友熱議。近日,一直保持緘默的微軟(中國)對此案首度作出回應。

昨日,記者從原告浙江弘仁元代理律師洪友紅處獲悉,去年12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弘仁元起訴微軟(中國)及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糾紛。微軟(中國)已於1月4日收到西湖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2518號應訴通知書,並於1月9日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要求將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

微軟(中國)方麵表示,其在弘仁元提交的證據中發現,弘仁元從本案另一被告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處購買的是一台Microsoft Surface Pro4平板電腦。一般來說,消費者是根據電腦的品牌來選擇購買,如聯想、蘋果、微軟Surface等,而非依據某個軟件的品牌。軟件的商標或標識也不會顯示在電腦的表麵。鑒於弘仁元在本案中主張的是(下圖)標識的edge瀏覽器構成侵權,微軟(中國)認為,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平板電腦並不能視為其銷售了帶有(下圖)標識的edge瀏覽器。因此,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與本案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沒有關聯。

據此,微軟(中國)認為,自己應當是本案的唯一被告。微軟(中國)的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丹棱街5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因侵權行政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報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微軟(中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請求西湖區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

不過,弘仁元代理律師、中華律師協會信息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互聯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洪友紅認為,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洪友紅表示,同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因侵權行政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報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分為侵權發生地和侵權結果地。弘仁元從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的Surface Pro4平板電腦中,打開後就可以發現帶有(下圖)標識的edge瀏覽器。因此,弘仁元堅持把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列為被告,杭州蓋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區屬於侵權結果地,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此案最終將由哪家法院審理?案件最新進展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並報道。

金華晚報記者 陳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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