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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上預裝微軟辦公軟件有可能是盜版軟件

時間:2017-06-30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原告微軟公司以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起訴被告武漢YJ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J公司”),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相關費用。後,被告不服,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涉及侵害軟件著作權的損失賠償的判定。

電腦上預裝微軟辦公軟件有可能是盜版軟件(1)

微軟公司調查發現,YJ公司長期從事預裝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2003(以下簡稱“Office2003”)、Microsoft Office Ultimate 2007(以下簡稱“Office2007”)、Windows7軟件作品的經營性活動。僅在2012年10月至11月兩個月期間,微軟公司先後四次通過公證保全方式購買的8台筆記本電腦,均安裝有盜版的Office2003、Office2007、Windows7軟件,而在2013年3月19日微軟公司申請的訴前證據保全過程中,亦發現YJ公司在其銷售的電腦中安裝盜版Windows7軟件。微軟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YJ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

電腦上預裝微軟辦公軟件有可能是盜版軟件(2)

一、YJ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5800000元;

二、YJ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微軟公司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00000元;

三、駁回微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電腦上預裝微軟辦公軟件有可能是盜版軟件(3)

在本案中,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並非是依照微軟公司因被侵權而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其的財報淨利潤率作為計算賠償額的唯一依據,而應作為酌定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之一。本案法院依據YJ公司的企業規模、侵權軟件數量、被控侵權軟件的市場利潤及微軟公司為製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YJ公司賠償因複製安裝Windows7旗艦版軟件的侵權行為造成微軟公司經濟損失5400000元;因複製安裝Office2003、Office2007軟件給微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00000元,共計5800000元。

在賠償數額方麵,《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從以上規定來看,我國軟件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和商標、專利一樣有三種方式:①被侵權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②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③法定賠償。而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有更為明確的計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四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解釋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這些法條讓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應當參照綜合情節加以確定。

在司法實踐亦認可這種方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軟件最終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賠償數額:(一)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二)正版軟件市場價格”。在我國的軟件侵權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事實上也是根據“原告正版軟件市場價格×被告使用侵權軟件的數量”來參考侵權人的賠償數額。

本案中,法院認為按照日平均銷售79台電腦的數量推算,在侵權期間共銷售電腦的數量為12087台(即153天×79台=12087台)。按照Windows7旗艦版操作係統軟件的建議零售價格2460元計算,YJ公司的侵權行為造成微軟公司減少軟件銷售所得為1098.882萬元(即4467台×2460元=1098.882萬元),在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微軟公司發行Windows7軟件單位利潤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酌定銀嘉公司因複製安裝Windows7軟件造成微軟公司經濟損失為5400000元。

不僅如此,本案中參考“原告正版軟件市場價格×被告使用侵權軟件的數量”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全麵、客觀地審核計算賠償數額的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 …積極引導當事人選用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方法計算賠償,盡可能避免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法。… …對於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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