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拒不道歉的華為:沒有同理心,讓人害怕

發布時間:2019-12-03    瀏覽數:
“你告去啊!”大概可以用這4個字,來概括公眾等了整整一天的、華為對李洪元案的回應:沒有道歉,不屑解釋,不想溝通,實力掉粉,居高臨下。

12月2日晚間,華為針對前員工李洪元事件發布回應:“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

總之,就是華為有權告,沒有錯,有事找警察!

的確,關押了李紅元251天的,是深圳司法機關。但是,深圳市司法機關已經通過國家賠償的形式“認錯”了。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書》和《國家賠償決定書》和判決書一樣,屬於生效的法律文書,其記載的內容屬於“法律事實”:李洪元沒有犯罪!他是清白的!但是,舉報他,使他入獄的正是華為!

路上踩到別人一腳,還要說聲對不起,因為華為的舉報,導致一個公民喪失人身自由,長達251天,於情、於理就不應該說聲道歉嗎?非要等到對方起訴,才說這句人之常情的話嗎?法律是底線,企業的價值觀不應該掙紮在法律的底線上。狼性不應該吞噬人性。

憑心而論,之前,很多人都在心裏麵暗暗給華為準備了一個“台階”下:希望這是一場誤會,希望華為的回應中能給出“反轉”的信息,希望這是個別中層幹部的僭越所為,希望他們不代表華為的價值觀,希望任總能及時處理瀆職的幹部,能和李洪元“相逢一笑泯恩仇”……他們真心希望華為幹不出這樣把離職員工推進大牢的事。

但是,華為的冷冰冰的回應打了所有人的臉:我就是有權舉報!

要明白,華為的舉報是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失實”的舉報。甚至李洪元的《刑事賠償決定書》也明確了:“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華為之大,以華為之強,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讓一個員工的生活天翻地覆。但是,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狼性之外,還當有同理心和悲憫。企業有大的目標,員工更有小的尊嚴,不能為了大的目標而隨便輕視個體的小尊嚴。此案對於華為不過是30萬元的離職補償(李洪元工作12年本有權要求簽無期限合同,華為不續簽,就要承擔勞動法上的違約責任),對於員工卻是251天的牢獄之災,是和親爺爺的生離死別,對家庭來說是天塌下來的大事情。

這兩天裏,海量的“花粉”都粉轉黑了,是因為他們感覺華為變了:變成了一個讓他們陌生的龐然怪物,變得失去人應有的同理心,變得蠻橫霸道,甚至肆無忌憚。

既然,華為已經把皮球踢給了深圳司法機關,也希望深圳公安、檢察機關能夠站出來做出澄清:到底當初華為提供了怎樣的舉報材料,才讓你們先後用了“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兩項罪名關押一個公民?這些舉報材料中,有沒有不實的成分?如果不實,華為工作人員是否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華為的巨輪轟隆隆碾過,卻不屑向被壓倒的小草說一聲道歉!於是,所有小草都生氣了。再大的企業,也是由一個個勞動者組成的;再大的道德光環,也不能侵蝕一個公民的尊嚴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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