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2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原神有沒有借鑒塞爾達,近日,關於原神是否借鑒了《塞爾達荒野之息》的爭議再次引發網友熱議。不少人認為,原神在遊戲內容和結構上都存在著與《塞爾達荒野之息》相似的地方,而且其中不少元素看上去幾乎是照搬過來的。這些以及其他關於原神的抄襲指控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讓人們不禁開始思考,到底是借鑒還是剽竊?唯有通過更深入的了解和比較,才能對此有所認識。
原神是否涉嫌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遊戲架構?
一、遊戲著作權的常用對比方式一般而言,著作權采用的保護模式的不同,將會導致遊戲著作權的侵犯可能性不同。
目前而言現有的遊戲著作權保護模式大致有兩種:分解型與整體認定為電影作品。
1、分解型
分解型是指將遊戲分解為若幹個《著作權法》中所保護的元素進行保護,即將遊戲分解為類電作品(遊戲中的cg動畫)、美術作品(遊戲人物、npc、場景、物品圖標等)、文字作品(計算機的軟件代碼、文字劇情、台詞等)、音樂作品(遊戲配樂等)。此外類似於玩法、遊戲規則這類屬於思想範疇的東西並不能夠在《著作權法》中受到保護,而在實踐中往往會如(2017)滬0115民初23288號案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分解型這一保護措施也是我國對於遊戲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手段,並且我國做法幾乎與國際中的做法完全一致。但是這樣產生了一個弊端,主要是在於許多遊戲雖然在整體上存在相似性,但是在拆解後對比,會發現侵權部分很少,亦或是不存在侵權。該保護措施並不能夠全麵地保護遊戲的獨創性不被侵犯,但是卻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具體操作方式可參考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號)
2、將遊戲整體認定為電影作品
顧名思義,該行為是將一個完整遊戲作為電影作品進行保護。在我國這樣的保護方式首次出現於(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案件。理論界也對該保護方法持肯定態度。
該保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分解型”中將遊戲肢解,導致無法整體看待遊戲作品所產生的弊端。並且同樣是使用《著作權法》中的保護客體,不涉及電子遊戲單獨創設作品類型。但是由於遊戲畢竟與電影存在著許多不同的地方,因此此種保護依舊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的遊戲著作權侵犯問題。
二、《原神》對《塞爾達》的借鑒否存在對著作權的侵害行為由於我國現在司法實踐中依舊在大多數情況下會使用“分解型”對遊戲著作權進行保護,因此對於本問題,在此也是通過“分解型”來進行比較。由於筆者並未有玩過《塞爾達》與《原神》之間的任意一款遊戲(主要是因為窮買不起ns和臉黑抽不到內測資格ε(┬┬﹏┬┬)3),因此隻能對於網上討論較多相似部分進行簡單分析。為大家提供一個簡單的思路。參照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號案例中,“分解型”的對比方式,需要將遊戲進行解包,並提取成不同類型的元素,並以此來進行嚴格對比。
著作權侵權的作品對比邏輯為:1、該進行對比部分是否能夠作為作品獨立出來。2、作為作品之後是屬於哪一種作品類型。3、是否存在“接觸➕實質性相似”。
1、畫風對比
一般而言畫風是無法作為獨立的作品進行保護的。雖然畫麵風格會存在相似的情形,但是由於無法形成獨立的作品,因此不可能產生侵權的可能性。
2、遊戲的玩法
遊戲玩法在通說中屬於思想的範疇,因此也不能構成作品,既然不存構成作品的可能性,就不會以《著作權法》進行規製。前文也是有提到過,不同的個案情況不同,在有些情況下可以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保護。但是《原神》作為網遊,其玩法必然會與《塞爾達》之間存在不同。《塞爾達》的著作權所有人是否會涉及到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護,也需要到《原神》正式發行之後再進行確認。
3、遊戲中的特效是否存在侵權,本文僅僅討論兩個遊戲中的火焰特效
在網絡中流傳的兩個遊戲作品之中的火焰燃燒效果十分相似,被眾多網友以及非專業公眾號認定為抄襲的一個鐵證。
在(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號判決中,法院認為:“在著作權法上並不存在視聽作品這一作品種類。對視頻和動畫特效,僅能考慮是否屬於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從而獲得保護。”在網友提出侵權的火焰視頻和動畫特效,該特效是由一係列畫麵組成,符合類似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特征。同時,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雖然必須要有獨創性,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明確的創作高度。但是灌木遇火燃燒的特效,筆者認為應當是屬於公有領域或者遊戲中的慣常表達,因此該特效不應當作為作品獲得保護。既然不為作品,就不存在侵權。
4、關於遊戲界麵的侵權認定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本身,因此,遊戲界麵的布局作為美術作品的思想的確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疇。
但是,該兩遊戲的界麵並非僅由布局構成,而是由色彩、線條、圖案構成的平麵造型藝術。
如前所述,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僅要求最低限度的審美意義,而且並沒有證據表明《塞爾達》的界麵圖標作品來源於公有領域的慣常表達,該遊戲界麵中存在的圖標應當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通過對比我們發現,兩者相似的地方也僅僅在於界麵布局上,圖標等方麵均未有存在任何相似之處。既然不存在圖形上的相似,則也不能認為《原神》對於《塞爾達》在此方麵構成了著作權侵權。
結語雖然《原神》在本文討論的幾個片麵並不構成對《塞爾達》著作權方麵的侵害,但是由於遊戲存在很多細節方麵的問題,這些問題筆者是沒有掌握也無法掌握的,因此,也不能夠就簡簡單單妄下結論。由於進行分解型對比工作量巨大,筆者在此暫時也僅能就個別幾個方麵進行比較。最後,希望大家能夠理性看待米哈遊的借鑒行為。
雖然《原神》和《塞爾達荒野之息》有些相似之處,比如開放世界、物品收集、角色打造等,但這並不能說《原神》就是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在遊戲中,兩者還有很多差異和特色,比如豐富的角色故事、唯美的畫麵魅力、多樣化的遊戲體驗等。我們應該客觀看待《原神》,用心體驗其中的趣味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