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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神有沒有借鑒塞爾達 原神是否涉嫌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遊戲架構?

時間:2023-05-22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原神有沒有借鑒塞爾達,近日,關於原神是否借鑒了《塞爾達荒野之息》的爭議再次引發網友熱議。不少人認為,原神在遊戲內容和結構上都存在著與《塞爾達荒野之息》相似的地方,而且其中不少元素看上去幾乎是照搬過來的。這些以及其他關於原神的抄襲指控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讓人們不禁開始思考,到底是借鑒還是剽竊?唯有通過更深入的了解和比較,才能對此有所認識。

原神是否涉嫌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遊戲架構?

一、遊戲著作權的常用對比方式

一般而言,著作權采用的保護模式的不同,將會導致遊戲著作權的侵犯可能性不同。

目前而言現有的遊戲著作權保護模式大致有兩種:分解型與整體認定為電影作品。

1、分解型

分解型是指將遊戲分解為若幹個《著作權法》中所保護的元素進行保護,即將遊戲分解為類電作品(遊戲中的cg動畫)、美術作品(遊戲人物、npc、場景、物品圖標等)、文字作品(計算機的軟件代碼、文字劇情、台詞等)、音樂作品(遊戲配樂等)。此外類似於玩法、遊戲規則這類屬於思想範疇的東西並不能夠在《著作權法》中受到保護,而在實踐中往往會如(2017)滬0115民初23288號案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分解型這一保護措施也是我國對於遊戲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手段,並且我國做法幾乎與國際中的做法完全一致。但是這樣產生了一個弊端,主要是在於許多遊戲雖然在整體上存在相似性,但是在拆解後對比,會發現侵權部分很少,亦或是不存在侵權。該保護措施並不能夠全麵地保護遊戲的獨創性不被侵犯,但是卻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具體操作方式可參考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號)

2、將遊戲整體認定為電影作品

顧名思義,該行為是將一個完整遊戲作為電影作品進行保護。在我國這樣的保護方式首次出現於(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案件。理論界也對該保護方法持肯定態度。

該保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分解型”中將遊戲肢解,導致無法整體看待遊戲作品所產生的弊端。並且同樣是使用《著作權法》中的保護客體,不涉及電子遊戲單獨創設作品類型。但是由於遊戲畢竟與電影存在著許多不同的地方,因此此種保護依舊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的遊戲著作權侵犯問題。

二、《原神》對《塞爾達》的借鑒否存在對著作權的侵害行為

由於我國現在司法實踐中依舊在大多數情況下會使用“分解型”對遊戲著作權進行保護,因此對於本問題,在此也是通過“分解型”來進行比較。由於筆者並未有玩過《塞爾達》與《原神》之間的任意一款遊戲(主要是因為窮買不起ns和臉黑抽不到內測資格ε(┬┬﹏┬┬)3),因此隻能對於網上討論較多相似部分進行簡單分析。為大家提供一個簡單的思路。參照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5401號案例中,“分解型”的對比方式,需要將遊戲進行解包,並提取成不同類型的元素,並以此來進行嚴格對比。

著作權侵權的作品對比邏輯為:1、該進行對比部分是否能夠作為作品獨立出來。2、作為作品之後是屬於哪一種作品類型。3、是否存在“接觸➕實質性相似”。

1、畫風對比

一般而言畫風是無法作為獨立的作品進行保護的。雖然畫麵風格會存在相似的情形,但是由於無法形成獨立的作品,因此不可能產生侵權的可能性。

2、遊戲的玩法

遊戲玩法在通說中屬於思想的範疇,因此也不能構成作品,既然不存構成作品的可能性,就不會以《著作權法》進行規製。前文也是有提到過,不同的個案情況不同,在有些情況下可以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保護。但是《原神》作為網遊,其玩法必然會與《塞爾達》之間存在不同。《塞爾達》的著作權所有人是否會涉及到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護,也需要到《原神》正式發行之後再進行確認。

3、遊戲中的特效是否存在侵權,本文僅僅討論兩個遊戲中的火焰特效

在網絡中流傳的兩個遊戲作品之中的火焰燃燒效果十分相似,被眾多網友以及非專業公眾號認定為抄襲的一個鐵證。

在(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號判決中,法院認為:“在著作權法上並不存在視聽作品這一作品種類。對視頻和動畫特效,僅能考慮是否屬於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從而獲得保護。”在網友提出侵權的火焰視頻和動畫特效,該特效是由一係列畫麵組成,符合類似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特征。同時,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雖然必須要有獨創性,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明確的創作高度。但是灌木遇火燃燒的特效,筆者認為應當是屬於公有領域或者遊戲中的慣常表達,因此該特效不應當作為作品獲得保護。既然不為作品,就不存在侵權。

原神有沒有借鑒塞爾達 原神是否涉嫌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遊戲架構?

4、關於遊戲界麵的侵權認定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本身,因此,遊戲界麵的布局作為美術作品的思想的確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疇。

但是,該兩遊戲的界麵並非僅由布局構成,而是由色彩、線條、圖案構成的平麵造型藝術。

如前所述,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僅要求最低限度的審美意義,而且並沒有證據表明《塞爾達》的界麵圖標作品來源於公有領域的慣常表達,該遊戲界麵中存在的圖標應當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通過對比我們發現,兩者相似的地方也僅僅在於界麵布局上,圖標等方麵均未有存在任何相似之處。既然不存在圖形上的相似,則也不能認為《原神》對於《塞爾達》在此方麵構成了著作權侵權。

原神有沒有借鑒塞爾達 原神是否涉嫌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遊戲架構?結語

雖然《原神》在本文討論的幾個片麵並不構成對《塞爾達》著作權方麵的侵害,但是由於遊戲存在很多細節方麵的問題,這些問題筆者是沒有掌握也無法掌握的,因此,也不能夠就簡簡單單妄下結論。由於進行分解型對比工作量巨大,筆者在此暫時也僅能就個別幾個方麵進行比較。最後,希望大家能夠理性看待米哈遊的借鑒行為。

  雖然《原神》和《塞爾達荒野之息》有些相似之處,比如開放世界、物品收集、角色打造等,但這並不能說《原神》就是抄襲《塞爾達荒野之息》。在遊戲中,兩者還有很多差異和特色,比如豐富的角色故事、唯美的畫麵魅力、多樣化的遊戲體驗等。我們應該客觀看待《原神》,用心體驗其中的趣味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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