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8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因涉嫌違法犯罪,邱野於2018年11月被濰坊市監察委留置。經檢察人員從邱野住宅內搜查,發現字畫、工藝品、玉石若幹,黃金3100g,黃金首飾、名表若幹,53度貴州茅台酒47箱、紅酒若幹。
2020年2月18日,山東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對邱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對共犯恒豐銀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總經理朱維新執行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邱野,2014年5月任恒豐銀行北京分行籌建組組長,恒豐銀行北京分行正式開業後,邱野任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2017年6月,邱野任恒豐銀行CIB副總裁(總經理級),後兼任CIB行業金融部總經理、CIB公司業務管理部總經理。
化解3.28億不良,金主出現
邱野被查,始於2016年的一筆不良貸款。
2016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貿公司在恒豐銀行北京分行的3.28億元貸款到期後出現逾期。為化解該筆逾期貸款,恒豐銀行北京分行成立清收化解領導小組,北京分行公司二部總經理朱維新負責具體執行及客戶溝通,邱野負責聽取彙報並做最終決定。
在商討如何化解3.28億不良貸款之際,商人餘某出現在朱維新視線。
餘某係北京博迪康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博迪康鍵公司”)實控人,當時,餘某正準備購買盈通公司位於地安門大街28號的四合院,該四合院建築物約1.6萬平米。
因資金不足,餘某到恒豐北京分行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經朱維新推薦,餘某擬申請16.8億經營性物業貸款,並承諾願意承擔3.28億的不良貸款。經報告後,邱野認為此事可行,由分行營業部找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審查,四合院的評估價值大約在27億。
2017年1月初,餘某提出先付1.8億定金才能辦理資產抵押和股權質押,要求拆借過橋資金,恒豐銀行不願支付1.8億款項,僅同意餘某自行拆借過橋資金。餘某表示,當時在恒豐銀行北京分行申請授信的16.8億貸款已經獲得總行審批,但需要1.8億的過橋資金,才能推動這筆貸款的落實。
違規出具保函,埋下禍根
為確保收購進行並提前支付定金,餘某向武安市展拓物資公司借款1.8億元,展拓物資公司遂要求恒豐銀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諾函,承諾按期發放貸款,並對餘某公司所借款1.8億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3月16日,朱維新將展拓物資公司起草的承諾函交由邱野審閱。邱野違反銀行辦理保函的相關規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諾函,並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後朱維新持用印審批單到恒豐銀行北京分行辦公室在該承諾函上加蓋公章,生效後的保函後送至招商銀行保險箱內。
當時還存在一個細節,據恒豐銀行北分辦公室主任回憶,朱維新蓋完章走了後不久,邱野找其將用印審批單要回去,作為重要文件單獨保管,後來怎麼處理或者保管的就不知道了。
事後來看,邱野已然知曉出具保函的流程違規,要走審批單是避免日後留下直接證據。
據恒豐銀行北分副行長介紹,“銀行有出具承諾函的要求和程序,由經營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再報分行評審部,審核通過後再提交分行信貸審查委員會審議,再報分行行長把關,超過2.4億要報總行審批,這是銀行從業人員最基本的常識。”
16.8億貸款突接舉報,東窗事發
若不是日後事發,朱維新和邱野的一番運作足以“瞞天過海”。
2017年5月,恒豐銀行北京分行行長發生變動,邱野調到恒豐銀行總行公司部任CIB副總裁,北京分行行長改由宋某接任。
由於恒豐銀行總行同意發放貸款的文書日期是2017年1月18日,有效期為半年。就在文書到期前一個月,朱維新全力推進16.8億元貸款發放之際,北京分行突然收到總行轉來的舉報信,內容大致是舉報盈通公司侵吞國有資產,總行要求暫停發放貸款,先落實有關舉報情況。
後經恒豐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核查中得知,盈通公司是通過法院拍賣取得該四合院,不存在侵吞國有資產情節,符合發放貸款資質。但此時,總行的批貸文書已過有效期,該貸款最終被擱置下來。
餘某因無力償還展拓物資公司1.8億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諾函於2018年7月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恒豐銀行北京分行對餘某公司的1.8億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至此,邱野、朱維新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案發。2018年11月前後,邱野、朱維新被濰坊市監察委員會留置。
更多受賄事實浮出
邱野、朱維新雙雙到案後,隨著深入調查,二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止於此。
經查,2017年3月,為感謝朱維新在辦理16.8億元銀行貸款及出具承諾函過程中的幫助,餘某曾轉賬100萬元到朱維新妻子銀行賬戶。
而邱野在任恒豐銀行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與北京沃某經貿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鄭某關係密切,為鄭某在貸款審批、發放、增加貸款額度等方麵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鄭某給予的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83.9萬元。其中:
1、2016年8月,邱野送給妻子價值63.4萬元的玉石手鐲,該手鐲最終由鄭某買單。
2、2017年1月春節前,在恒豐銀行北京分行邱野的辦公室內,鄭某送給邱野3萬美元。
3、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邱野家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內,鄭某送給邱野一隻裝有100萬元人民幣的拉杆箱。
判決書中,也列舉了邱野是如何插手恒豐銀行貸審會為鄭某提供便利的細節。
2015年初,沃某商貿等四家公司聯保,向恒豐銀行申請1.5億—2億元貸款,第一次貸審會沒有通過。
恒豐銀行分管風險評審的張某表示,“邱野對這個結果很不滿意,第二次開貸審會的時候通過了,批下8000萬左右的貸款。邱野在這次貸審會上極力推薦,還說風險評審部門不懂業務,好客戶應該多批點額度,之後聽說這四家的貸款額度提高到了1億多。”按照恒豐銀行總行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工作規程,分行行長不能參加貸審會,更不能在貸審會上推薦客戶或者發表傾向性意見。根據這條規定,邱野的上述舉措明顯是違反規定的。
2018年11月26日,邱野被濰坊市監察委留置後,檢察人員在邱野住宅內搜查發現字畫、工藝品、玉石若幹,黃金3100g,黃金首飾、名表若幹,53度貴州茅台酒47箱、紅酒若幹。
2019年12月,朱維新、邱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受賄案,在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維新、邱野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保函,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分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受賄罪、受賄罪。
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朱維新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邱野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