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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十問”控訴!華為需要“道歉”嗎?

時間:2019-12-04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葉檀:"十問”控訴!華為需要“道歉”嗎?(1)


文/葉檀、高國壘


華為被指責:



一切,因為一個遭舉報羈押而釋放的前員工。根據媒體披露,情況大致是這樣的。


2018年1月底,華為前員工李洪元被勸退離職,不久,收到原部門秘書個人賬戶轉來30萬元。2018年12月,被警方帶走;2019年1月被批捕,“涉嫌敲詐勒索”,係由華為舉報。被羈押審查251天後,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華為12月2日晚間回應稱: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李洪元已經成為弱勢的羔羊,但這位羔羊的話並不少。


葉檀:"十問”控訴!華為需要“道歉”嗎?(2)


12月1日,李洪元回應,目前人在深圳,最大的訴求是希望華為跟自己道歉,還表示,從被釋放到現在,自始至終華為都沒有任何消息,“(華為)能不能坐下來當麵和我好好溝通,見我一麵?”


第二天,12月2日晚,華為回應之後,李洪元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大家看看先,我聽全國人民的。”


第三天,12月3日,李洪元再次接受采訪,“我現在不敢在深圳待著了,已經買了今天中午的火車票,正在收拾東西準備回老家。”對於下一步動作,李洪元還沒想好,決定先看看形勢再做打算。


一個要看看全國人民態度的人,一個每天接受采訪的人,基本上,不可能是太弱勢的群體,最弱勢的人,根本發不出聲音,也不會拎著包聽大家的態度。


這件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麵對輿論持續發酵,個人解讀有所不同,從常識到邏輯:


首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檢察院對“法律事實”的認定,而“法律事實”並不一定等同於“客觀事實”。


就像某些冤案錯案中的主角,一個無辜的人被騙,替騙子做了事,確實在“法律事實”上犯罪了,而“客觀事實”上他/她可能是替罪羊,所以,經常有流著眼淚的法不容情事件。


葉檀:"十問”控訴!華為需要“道歉”嗎?(3)


其次,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並不等於一定是舉報人對被舉報人“誣告陷害”。


這還是源自於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區別——為了保障廣泛公眾免遭冤案,法律對“法律事實”的認定有相當高門檻和程序性要求,而這的確可能導致“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背離,導致少數人“客觀”上有罪、“法律”上無罪。


即便對“法律事實”的認定被設立了門檻和程序要求,實踐中仍有一定數量的冤案發生——“法律事實”值得我們尊重,盡管它不總是符合“客觀事實”。


也就是說,沒辦法確定客觀事實,隻有根據現在證據做出結論。


我們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李案十問》,其中提出了一些可能跟李說法相背的、有可能的客觀事實。


華為公司沒有通過對公賬戶直接給李2N補助,或者給N+1(N為連續合同服務年數)?


有可能,李隱藏了真相,公司已經在對公賬戶直接按標準給了N+1;根據勞動法,不續約給N+1,不能給2N。李之前告訴公眾通過私人賬號給錢,並沒有告訴公司已經給N+1,李說出了讓大家容易產生誤解的部分真相。


如果李認為公司該給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他偏不,而是迫使部門主管給錢,通過秘書賬號私人轉30萬,這就奇怪了。


可能的原因是,部分主管確實存在業務造假,又想保住自己的位置,所以通過手下私下轉了30萬,給了封口費。


接下來,有可能的事實是,李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談判2N,他不錄音,而兩人愉快的談2N支付辦法,他錄了音。這大概就是證據對於李有利的根本原因。


葉檀:"十問”控訴!華為需要“道歉”嗎?(4)


第三,華為內部管理有漏洞,但無能為力。


華為內部有申訴和調查機製。


事情偶然曝光之後,華為肯定進行了調查,走了法律程序。如果華為造假騙補,不會為區區個人的30萬報警。


但無能為力的是,李手握有利證據,有一說一,法不容邏輯,而看證據。


這就是華為的困境,不能說李,不能道歉,一定是尊重司法,這種表態錯了嗎?沒有錯,但被同情弱勢的文化所抵觸,形成了幾乎一麵倒的聲音。


最後,我們仍然要力挺中國製造業的民族英雄。


中國經濟發展,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多少企業家、核心員工、公務員,天天砥礪拚出來的。我看著多少國人在拚,不拚沒前途。


企業的競爭力,地方政府的互相競爭,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兩大支撐,積極性絕對不能被打壓。否則,中國經濟彎道超車將成為一句空話。


我們想體麵養老嗎?也得努力工作。



有專家說,聶明雋說:“上個世紀90年代,大概是5個人養1個人,到2018年底已經下降到2.66個人養1個人。”農村老人不希望那麼多養老金,但這樣的數據告訴我們,不努力工作,是沒有體麵的。


我們堅信,市場經濟法律是基礎,我們支持在法律基礎上處理各類糾紛,降低社會成本,華為的表態沒有超越這條底線。


如果大多數人普遍不知道“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區別,直接把“不予起訴”等同於“誣告陷害”……在這樣的輿論基礎上,華為即便在回應中如許多人所願地“認錯”、“道歉”,就不會引起潮水般的撻伐了嗎?


一場親痛仇快的狂歡,華為倒掉,並不符合中國的利益。


當然,作為一家偉大的公司,“合法”隻是底線,華為既要表現出對這一底線的堅守,還會有更多的內省、悲憫和直麵人心的勇氣。


相應地,擁有偉大的英雄公司的民族,也應該有能力不斷提高整體認知水平,能以更立體的思維感知世界。


希望,輿論能明白,華為並不必然需要“道歉”;



希望,我們對英雄和自己的期待都能一一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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