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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251事件”:應調查是否存在報假案、作偽證和誣告陷害

時間:2019-12-02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華為“251事件”:應調查是否存在報假案、作偽證和誣告陷害(1)

一筆約30萬元的離職補償款,換來251天的牢獄之災,對華為前員工李洪元來說,過去的251天時間不啻為一場噩夢。日前,李洪元收到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約10萬元的國家賠償,本案在社交平台持續發酵。

2018年1月,在華為公司供職十餘年的李洪元被勸退離職,在談妥離職補償後,3月8日,李洪元收到公司通過部門秘書個人銀行賬戶轉來的約30萬元,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案由先後包括“涉嫌職務侵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和“涉嫌敲詐勒索”。在經過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後,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

所幸對李洪元的刑事追究在檢察院這裏就告一段落,使得251天的羈押期限沒有再繼續。應當說,檢察監督在案件及時糾錯問題上所扮演的角色舉足輕重,無論是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還是最終做出不起訴決定,都說明了製度層麵對偵查行為監督的有效性。當然,本案的關鍵性證據還在於,離職談判期間當事人隨時攜帶的錄音筆錄下的內容,使得看似已經無法刹車的刑事追責程序發生逆轉。

當事人獲釋,並收到法定的國家賠償,意味著刑事案件辦理程序層麵本案終於告一段落,但輿論對本案的憂慮卻顯然不止於此。公眾擔心和不解的可能是,一次正常的人事變動、離職解約,為什麼會升級成為一次刑事追究?在職期間曾有內部舉報舉動的李洪元,是否因此被當初所在部門惡意構陷?普通的人事離職,有能力、有意識保存證據難道要成為個人自保的必備技能?

本案的發端,包括造成後續國家賠償的成本支出以及可能的錯案責任追究,都源於企業的刑事報案,包括報案人講述、證人證言的提供在已有錯案結論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徹查和追究相關人員報假案、作偽證甚至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界麵新聞報道中提及,此前作證稱遭敲詐勒索的證人何某在今年7月改口。刑事追責程序為企業和個人所裹挾,不僅使當事人的人身權益被侵害,而且讓國家機關的權威和公信付出代價。從可能的報假案到做偽證、誣告陷害,涉事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不能一直沉默以對,必須給公眾一個交待,這是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與自覺。而國家機關對此亦須繼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給出必要的懲罰。

回到李洪元被勸退離職的動因,輿論懷疑其因企業內部舉報被打擊報複,企業如何處理舉報事宜屬於其內部管理範疇,在當事人離職前後,企業對其舉報事項有處理,責任人是否“換個崗位重新任職”同樣屬於企業自身的管理和決策自由。但如果舉報人真的被歸咎、被報複,甚至可能被以報假案的方式調動刑事追責程序,就無法用企業內部事務來解釋和搪塞了。相關責任人必須受到司法的調查和必要的刑事追究。

“重構想象”是涉事企業近期所推新產品的文宣口號,如此作為導致前員工被羈押251天,究竟想要給公眾一個怎樣的想象?被羈押251天的李洪元收到國家賠償和來自檢察機關的消除影響、恢複名譽承諾,算是司法糾錯給出的一個明確說法,但涉事企業在洶湧輿論麵前,實不能繼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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