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02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12月1日,李洪元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目前人在深圳,最大的訴求是希望華為跟自己道歉。
李洪元表示,從被釋放到現在,自始至終華為都沒有任何消息,“(華為)能不能坐下來當麵和我好好溝通,見我一麵?”
12月1日,華為官方客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相關信息需核實之後進一步告知,目前已將網絡輿情反映至相關部門。
12月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對李洪元不起訴的決定是經檢察官審查之後認定的,李洪元本人持有蓋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公章的法律文書。
華為前員工被指敲詐勒索遭拘251天
李洪元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被不起訴人李洪元,1977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曆。於2005年10月入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任職工程師職務,離職前在逆變器銷售管理部工作。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於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間,李洪元以向華為公司上級審計、稽查部門舉報其部門主管在部門業務上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從其部門主管何某東處勒索人民幣30萬元。2018年3月8日,何某東被迫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戶向李洪元轉款30萬元。
龍崗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深圳市公安局今年3月21日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在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不起訴決定書》日期為8月22日。
李洪元說,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次日,他被釋放。
檢察院國家賠償十餘萬並為其恢複名譽
在重獲自由後,李洪元於今年10月24日以“批捕後證據不足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要求龍崗區檢察院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同時賠償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89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10月24日,龍崗區檢察院決定對李洪元的訴求立案辦理。
龍崗區檢察院查明:李洪元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意見不一,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2018年3月8日,通過部門秘書周某某的個人賬戶向李洪元轉款304742.98元(稅後金額,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
龍崗區檢察院今年11月25日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深龍檢賠[2019]18號)顯示,該院11月20日與李洪元進行協商,告知李洪元依法可以獲得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複名譽三項賠償內容以及相應的賠償金額。
《刑事賠償書》顯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龍崗區檢察院認為:賠償請求人李洪元經該院批準逮捕後因證據不足被依法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沒有國家免責事由,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權獲得國家賠償,並決定對李洪元予以國家賠償。其中,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9300.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7755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父親所在的工作單位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針對上述《刑事賠償決定書》內容,李洪元表示,從自己被羈押到釋放,華為並未向他進行任何溝通、道歉,他希望能夠有機會和華為內部的人良好溝通。
30萬元的離職補償款為何會變為敲詐勒索?李洪元稱解釋起來較為複雜。
同日,李洪元的代理律師、廣東意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連喜告訴澎湃新聞,他從4月1日第一次見李洪元,在代理期間,前往看守所溝通了7次。
謝連喜說,李洪元的行為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目前)已經客觀公正地處理好了,其他不便發言。 ”
律師建議員工離職維權時可借助法律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如僧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員工在向公司協商離職或其他相關賠償時,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必要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求助。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表示,這起案件不構成敲詐勒索,李洪元後續如果要追責,除了國家賠償,還可以向相關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投訴,處理辦案相關工作人員。
鍾蘭安律師建議,如果職工遇到類似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第一點應該簽署相應的和解協議,證明單位是自願交付的費用;第二點,如果單位無法協商,職工需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勞動仲裁、人員法院,甚至檢察院維護合法權益;第三點,職工在維權的過程中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代理自己維權,這樣會降低自己維權的風險,此外在與單位溝通時,建議可以進行錄音,這樣對闡明事實能夠起到保護作用。